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荷兰王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9月11日。依据该条的规定,荷兰王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7)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
(1) 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进行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的第8条。
(2) 有关在报纸或期刊引用已发表的文章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四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取代该文本第9条。
(3) 在有关对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的翻译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取代该文本第11条第2款。 (见 Le Droit d'auteur 1912, 第11号, 第146页)
Ratification of the Rome Act (1928) included the Dutch East Indies, Suriname and Curaçao. (see Le Droit d'auteur 1932, No.4, p.41)
巴黎文本(1971)—第1至21条:批准在欧洲的该王国加入。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13)
巴黎文本(1971)—第22至38条:批准在欧洲的该王国加入。巴黎文本第22至38条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在2010年10月10日不复存在。从该日起,第22至38条继续适用于古拉索岛和荷属圣马丁。第22至38条亦继续适用于博内尔岛、圣尤斯特歇斯和塞巴,自2010年10月10日起生效,上述属地现已成为荷兰王国在欧洲的领土组成部分。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