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希腊王国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9月21日。依据该条的规定,希腊王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7)
依据布鲁塞尔文本(1948),希腊自1957年1月6日起,不希望保持代表希腊以前作出的任何保留的利益。 (见 Le Droit d'auteur 1957, 第1号, 第5页)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进行翻译的专有权和对戏剧、戏剧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和第9条取代该文本的第8条和第11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2号, 第13页)
加入柏林文本(1908),但作出以下保留:
(1) 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作品进行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2) 有关报纸或期刊上引用已发表文章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7条取代该文本的第9条。
(3) 在对戏剧、戏剧音乐和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9条取代该文本第11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20, 第12号, 第1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