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巴黎文本(1971)并附有一份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通知中声明:该国援用该附件第II和第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有效期至1994年10月10日止。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40)
巴黎文本(1971)亦适用于中国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中国澳门,自1999年12月20日起生效。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86 和 No.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