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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问问题:实施WIPO ST.26

免责声明
常问问题的中文版是常问问题英文原版的译文。两个版本之间存在差异的,以英文版为准。

一般性问题

1: 什么是“大爆炸日期”?

“大爆炸日期”是指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主管局应同时实施WIPO标准ST.26的日期。该日期被定为2022年7月1日,但请向您的国家局查询有关当地的任何具体细节。

2: 是否仅要求2022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序列表的新申请必须含有符合ST.26的XML序列表,还是要求为之前提交的申请提交符合WIPO ST.26的XML序列表作为后续补充?

根据标准委员会序列表工作队提出的从WIPO标准ST.25到ST.26的过渡条款建议,产权组织标准委员会(CWS)商定:

(a)以“大爆炸”式设想作为所有知识产权局的过渡选择,这意味着标准ST.25不再适用于2022年7月1日起提交的国际申请;

(b)以申请日作为参考日期,而非优先权日;以及

(c)以2022年7月1日作为过渡日期(见文件A/62/12)。

这意味着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所有公开氨基酸和核苷酸序列表的申请都必须包含符合ST.26的XML序列表。就该日期之前提交的任何申请提供的任何序列表,仍应符合WIPO标准ST.25,即使序列表是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的(例如修改或为进入PCT国家阶段进行的翻译)。

3: 申请人如何编制符合ST.26标准的序列表?

WIPO提供名为“WIPO Sequence”的桌面工具,使专利申请人能够编制符合WIPO标准ST.26的氨基酸和核苷酸序列表,作为国家或国际专利申请的一部分。这个工具可用于三种操作系统:Windows、Mac OS和Linux。更多信息,请参考WIPO Sequence主页: https://www.wipo.int/standards/en/sequence

只要在申请时符合WIPO标准ST.26,申请人可以自由使用他们希望的任何XML编辑工具来制作序列表。  但是,WIPO ST.26很复杂,强烈建议只使用为此目的专门设计的软件。

4: 如果主管局想公布以符合ST.26的XML格式文件提交的序列表,是否需要公布XML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XML架构标识符),以便与申请时提交的原文件保持一致,或者是否可以去除XML标签,仅保留序列表的内容(即人类可读格式)?

这由主管局根据其本国法律和做法来决定,但XML格式在多数情况下对专利信息用户最有用。

关于国际局对PCT申请的国际公布,将公布申请人提交的符合ST.26要求的XML格式序列表。其他信息(包括国际申请号)将作为相关网页上的元数据提供,援引XML文件和文件名,而不是通过编辑序列表本身。

WIPO Sequence套件

WIPO Sequence套件

5: 什么是WIPO Sequence套件?

WIPO Sequence套件是WIPO开发的两个相关工具,旨在支持申请人和主管局在2022年7月1日实施日期或之后采用WIPO标准ST.26。第一个是WIPO Sequence:一个桌面工具,支持申请人撰写和验证序列表信息,以生成符合WIPO ST.26的序列表。第二个是WIPO Sequence Validator:这是一项网络服务,被纳入专利局的环境中,允许它们根据WIPO标准ST.26检查所提交的序列表是否符合规定。

6: 在WIPO Sequence中进行的全面验证是否与在WIPO Sequence Validator中进行的全面验证采取同样标准?

WIPO Sequence和WIPO Sequence Validator的验证过程仅有细微差别。例如,在桌面工具可能会回复“错误”(Error)的情况下,Validator工具可能会回复“警告”(Warning)。  这让知识产权局能够灵活处理含有特定错误的序列表。

7: 申请人能否将ST.26 XML文件从存储介质(如DVD)导入WIPO Sequence? 

可以,桌面工具将允许用户浏览任何文件位置/存储介质,以检索文件进行导入。  如需进一步指导,请参阅《WIPO Sequence用户手册》。 

8: 在WIPO Sequence中创建或在其项目中导入的单独序列是否可以打印? 

可以,桌面工具有打印功能,支持打印序列。  如需进一步指导,请参阅《WIPO Sequence用户手册》

9: 能否在没有互联网连接的情况下使用WIPO Sequence?

可以。WIPO Sequence作为桌面工具而非网络应用程序,就是为了让申请人可以在不连接互联网的情况下也能工作。  不过,为了确保您拥有的是最新版本,需要连接到互联网来启用自动更新功能。此外,软件架构也为未来将桌面工具部署为网络应用程序提供了可能性。 

10: WIPO Sequence使用什么字体集? 

  • 默认:Roboto-Regular/Roboto-Medium.ttf;
  • 阿拉伯文:LateefGR-Regular.ttf;
  • 中文:KaigenSerifTC-Regular.ttf/KaigenSerifTC-Bold.ttf;
  • 日文:Ipam.ttf/Ipag.ttf;
  • 韩文:KaigenSansK-Regular.ttf/KaigenSansK-Medium.ttf。

11: WIPO Sequence中提供的生物体列表源自何处? 

目前,生物体名称列表有两个来源:由国际局提供的来自两个行业数据库的预定义生物体列表,和用户存储在WIPO Sequence桌面工具实例中的本地自定义生物体列表。 

预定义生物体列表每年更新,其来源是综合分类信息系统(ITIS)数据库和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CTV)主物种列表中列出的种级和属级科学名称。 

最后,工具中显示的生物体列表还将包括存储在本地机器上的自定义生物体。目前,序列表中自定义生物体的名称不与国际局共享。国际局正在与序列表工作队讨论,如何能将经过审查的自定义生物体纳入预定义列表。 

12: 从ST.26的文件类型定义(DTD)看来,元素“INSDSeq_other-seqids”及其子元素“INSDSeqid”似乎将由主管局添加,所以它不能由桌面工具生成。是否确实如此?

是的,确实如此。  虽然在ST.26的DTD中确定了这一特定序列ID的首选格式,但它并非由桌面工具生成。  事实上,有验证规则确保XML中不存在该元素。该字段供与数据库提供方交换序列表的知识产权局使用,而非用于知识产权局之间的数据交流。欲知进一步详情,请查看WIPO标准ST.26附件五

格式:
pat|{主管局代码}|{公布号}|{文献类别代码}|{序列识别号}

其中主管局代码是公布专利文献的知识产权局的ST.3双字母代码,公布号是该申请或专利的公布号,文献类别代码是ST.16中所定义的区分专利文献的字母代码,序列识别号是该申请或专利的序列号。

例:
pat|WO|2013999999|A1|123456

WIPO Sequence Validator

13: 如果WIPO Sequence Validator工具有更新,国际局计划如何将这些更新分发给国家局? 

目前,国际局将通过电子邮件与各知识产权局联系,通知它们有新的WIPO Sequence Validator发布。鼓励各局将其电子邮件地址告知国际局(wiposequence@wipo.int),以便就WIPO Sequence Validator进行通信。

14: 对WIPO Sequence Validator的新用户来说,程序是否相同?

相同。无论是已经安装了Validator的主管局,还是Validator的新用户,在国际局向它们分发最新版本时,都要替换现有的WAR/JAR文件。 

如果知识产权局将服务部署为WAR,一旦申请服务器重新启动,Apache Tomcat配置文件中的原始配置设置就可以重新使用。同样,对于Spring Boot JAR服务,配置可以作为一个.conf文件外化。WIPO Sequence Validator操作手册中提供了进一步的细节。

15: WIPO Sequence Validator提供两种验证方式:“形式”验证和“全面”验证。这两种验证之间有什么区别?各局应如何使用不同类型的验证? 

“形式”验证检查文件格式是否为XML格式,是否符合ST.26的文件类型定义(DTD)。  “全面”验证既包括形式检查,也检查是否符合来自WIPO ST.26的一系列验证规则。

每个序列表都必须经过全面验证,但由Validator进行的形式验证可以成为电子申请过程中的一个步骤,以便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为其提供及时反馈。  取决于序列表的大小,全面验证检查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因此可能不适于整合到这些电子申请系统中。  因此,全面验证可以由各局在之后的批处理中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仅)“形式”验证可能就足以满足申请要求,但绝大多数时候肯定需要进行“全面”验证来确保符合WIPO ST.26的规则。 

16: 在《WIPO Sequence Validator操作手册》(该工具的1.1.0版本)中,“验证XML文件”的用例指出,“客户”可以请求“全面”或“形式”验证。这里的“客户”是指申请人还是请求验证的信息技术系统? 

这里的“客户”是指主管局的信息技术系统,因为每个序列表都必须经过“全面”验证,以确保符合WIPO ST.26。

Validator工具在1.1.0版的最新改进(WAR和JAR)允许终端调用Validator网络服务,并接收包括验证报告在内的响应,而不是在指定的报告文件夹中向客户提供这份报告。 

17: 国际局期待各局如何将WIPO Sequence Validator对已提交序列表(符合ST.26的XML文件)的验证结果(包括“形式”验证和“全面”验证)告知申请人?

开发WIPO Sequence Validator是为了让所有主管局能够在同一序列表的验证程序之后生成相同的验证报告。建议将Validator提供的验证报告原样发送给申请人。  开发出的WIPO Sequence具有可配置的错误信息,因此可以根据国际局收到的任何反馈意见对其进行改进,使其对申请人而不仅仅是对主管局更有意义。

18: 国际局是否希望由受理局负责使用WIPO Sequence Validator工具来验证作为PCT申请一部分的序列表,还是希望由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来进行验证? 

受理局没有义务在将申请转给国际局之前验证ST.26序列表,也并不要求受理局这样做。然而,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确保主管局的电子申请系统在正式提交这些文件之前对其进行验证,这样申请人就可以尽早得到可能存在缺陷的警告。

应注意的是,在此阶段,并不要求主管局向申请人报告关于其序列表的任何问题。然而如有需要,建议主管局向其原样提供由WIPO Sequence Validator生成的验证报告。

19: 如果WIPO Sequence Validator在“全面”验证请求中报告了序列表中存在错误,是否期待主管局代表申请人通过编辑符合ST.26的XML文件来改正错误?

虽然这取决于主管局,但一般来说,不期望主管局编辑序列表文件。

20: 国际局是否为WIPO Sequence Validator制定了持续改进过程?

国际局计划根据需要不断改进Validator。目前,在2021年这一开发时期,各局提出了改进建议,这些建议已被记录、优先处理并且有了改进安排。国际局将与各主管局共同审查这一过程,并进行调整,以建立正式程序,作为WIPO Sequence工具套件支持模式的一部分。

PCT申请

21: 如果申请人不使用WIPO Sequence为序列表创建符合ST.26的XML文件,主管局是否仍有义务使用WIPO Sequence Validator工具来验证序列表?

由于并不强制要求申请人使用WIPO Sequence来生成符合要求的序列表,因此收到序列表时有必要对其进行验证,以确保其符合WIPO ST.26。 

对于国际申请,根据《PCT行政规程》(见附件C第27段),不要求受理局验证序列表。但是,如果它们愿意,可以验证。在任何情况下,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检查是否符合WIPO标准ST.26。

如果受理局决定不对收到的序列表进行验证,而序列表之后被ISA/IPEA发现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序列表,以便进行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国际阶段作为条约第34条规定的修改提交符合规定的序列表来解决缺陷。否则,报告的缺陷可能需要在国家阶段根据各自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补救。每个指定局或选定局可以决定允许申请人提供符合WIPO ST.26要求的序列表的时限。 

此外,如果主管局在将序列表XML文件上传至申请系统时提供自动验证,申请人便能认识到可能在正式提交之前进行修复的缺陷。

22: 国际局是否会更新ePCT,允许申请人为序列表上传ST.26 XML文件格式?目前它只接受WIPO ST.25格式。

是的。ePCT将进行更新,以便从2022年7月1日起允许上传符合WIPO ST.26的(“.xml”)序列表。  从2022年7月1日起,说明书中序列表部分的文件格式选项将不再包括*app和*txt,但为该日期之前提交的国际申请提交申请后的序列表除外。  唯一接受的格式将是*xml(也可以附加一个*zip文件)。 

国际局正在协助受理局对其电子申请软件进行修改,并在其申请服务器上进行技术准备。

23: 如果新国际申请提交的序列表含有形式缺陷,申请人有多长时间来进行补救? 

在受理局通知申请人改正序列表格式缺陷的(不寻常)情况下,将适用细则26.2规定的通常时限,即从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在其他情况下,即受理局不要求改正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必在国际阶段补救缺陷,可以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将问题留在国家阶段解决。还要注意,如果申请时提供的序列表不符合WIPO标准ST.26,申请人可能被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序列表,以便进行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

关于如何提交更正或纠正的序列表,详情见《PCT行政规程》附件C第33-36段。

24: 国际局在迁移至ST.26文件上传功能时(“大爆炸”),是否会移除ST.25文件上传功能?

提交申请时将ST.25文件添加至申请的功能将在ePCT中一夜间消失。说明书中的序列表部分必须以WIPO ST.26 .xml格式提交。对于2022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国际申请,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将继续可以在ePCT中上传WIPO ST.25格式的序列表,作为后续提交的文件,例如细则13之三规定的序列表或作为更正或修正。ePCT目前的文件类型将继续使用,不区分WIPO标准ST.25或ST.26格式。  

25: 文件PCT/WG/13/8第11段载有为实施ST.26对《PCT实施细则》所作的修正,其中指出“根据细则89之二.1(a),将继续要求受理局允许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国际申请”。2022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以下两种案件将如何处理?

(i)申请说明书的主要部分等为纸件,序列表也为纸件(可能是符合ST.26的XML文件的打印件或类似情况),没有存储ST.26序列表文件的物理介质;或

(ii)仅申请说明书的主要部分等为纸件,没有任何形式的序列表?

(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假设这些申请在正常情况下需要包括细则5.2(a)所规定的序列表部分)。

要获得申请日期,申请人只需提交说明书和一组权利要求。 

对上述两种案件,如果说明书中包含本应作为XML格式单独序列表提交的序列,而序列仅有纸件形式(不论是作为XML序列表的打印件还是以不同方式显示序列),最有可能的做法是由国际检索单位(ISA)根据细则13之三要求提供序列表,并将缺少XML格式的序列表作为可能在国家阶段进行改正的事项。

关于如何处理以物理介质提交的序列表,或者当申请以纸质形式提交而序列以电子形式提供时,请参考《PCT行政规程》附件C第23-25段。

26:  如果遗漏部分是符合WIPO ST.26的序列表,在提交该申请后,申请人是否可以根据PCT细则20.5(更正国际申请日)或细则20.6(援引加入)提交符合WIPO ST.26的序列表?  

更正和援引加入程序也适用于国际申请的序列表部分。申请人可以提交符合WIPO标准ST.26的序列表,以更正国际申请的遗漏部分,或者要求援引加入,但将由受理局决定序列表是否可以根据PCT细则20.6以援引方式加入,或者根据PCT细则20.5接受。  

或者,只要序列在说明书中被充分公开,申请人可以根据细则13之三为国际检索的目的提交一份序列表,并在国家阶段自己纠正缺陷。 

27: 如果申请人按照ISA的要求根据细则13之三.1(a)以适当的形式和语言提交了序列表,该序列表(“细则13之三序列表”)是否仅被视为不构成申请/说明书的组成部分(细则13之三.1(e))?

是的。  细则13之三序列表不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它被视为仅为国际检索目的而提交的内容。  

(i)《行政规程》第513条(e)(ii)规定“细则13之三序列表”应传送至国际局,但传送至国际局的“细则13之三序列表”是否作为国际公布的一部分进行公布?“细则13之三序列表”是否传送至指定局/选定局?

细则13之三序列表在PATENTSCOPE中以十分类似于构成申请一部分的序列表的方式提供(包括更正和改正)。  它不是“国际公布”的正式组成部分,而仅是从国际公布之日起可查阅的文件的一部分。但是,指定局可以通过与目前细则13之三序列表完全相同的方式进行查阅。 

国际局将乐于向有关主管局提供将其国家阶段文献检索的具体手段纳入考虑的单独建议。

(ii)申请人是否有机会在提交申请后将ST.26序列表纳入申请/说明书?即,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交ST.26序列表来补足遗漏部分或纠正错误提交的部分,不论有无援引加入(细则20.5、20.5之二、20.6)?申请人能否修改说明书以使其包括序列表部分(条约第34条(2)(b))?

申请人可以将序列表作为“遗漏部分”纳入申请(这将涉及修改申请日期),或者以援引加入纳入申请(条件是序列表完全包含在优先权申请中)。申请人也可以作为第二章第34条的修改将序列表纳入,如果所提交的说明书中包含序列表的实质内容,这一问题可由审查员进行考虑。 

(iii)如果在提交申请之后,为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目的,根据细则13之三提交了ST.26序列表,提交ST.26序列表的日期是否会成为国际申请日期?

不会,因为细则13之三序列表不是国际申请的组成部分。但应注意,ST.26序列表不得超出所提交国际申请的公开范围,并且必须附有达到这一效果的声明,例如:“我在此声明,序列表不超出所提交申请内容的范围”。任何细则13之三序列表应仅包含在已提交国际申请中公开的序列。

28: 以不符合ST.26的格式提供的序列表,或含有用不被受理局接受的语言编写的语种相关自由文本的序列表(例如,产权组织标准ST.25序列表): 

(i)是否应将其视为说明书中的序列表部分?如果是,这样的申请是否符合细则5.2(a)?是否需要作出任何改正?

产权组织标准ST.25序列表将不符合细则5.2(a),虽然如果在申请时提交可能被认为说明书的主要部分,但不会是“符合行政规程规定的标准的序列表”。不能作为在受理局更正形式缺陷将其改成ST.26格式。申请后提供的任何 ST.26 序列表,如果打算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将导致国际申请日推迟,否则根据细则13之三,只能用于检索目的。 

申请时提交的序列表,看上去符合产权组织标准ST.26的,如果其自由文本使用的语言不正确,应将其视为说明书的序列表部分,即便其中存在缺陷。如果问题被受理局发现,该局如果不准备处理该语言,可以根据细则19.4将国际申请转给国际局的受理局(RO/IB)。  然后,受理局(原局或RO/IB)可以根据细则12.3或12.4要求序列表的译文,就像处理申请主体中的语言缺陷一样。  然而,由于不要求受理局检查序列,问题可能只被国际检索单位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最可能的解决办法是由ISA根据细则13之三要求提供带有正确语言自由文本的序列表。  国家局可以要求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正式提供译文。

(ii)对于这样的申请,应国际检索单位通知提交的“细则13之三序列表”(符合WIPO ST.26的XML格式)是否应被视为不构成申请/说明书的部分?

是的。迟交序列表的状态将被视为序列表,但不构成申请的部分。

(iii)这样的“细则13之三序列表”是否作为国际公布的一部分进行公布?这样的“细则13之三序列表”是否传送至指定局/选定局?

包括译文在内的细则13之三序列表将与国际公布同时提供给公众,但并非国际公布的正式部分。  如果细则13之三序列表已被无误传送至国际局,也在PATENTSCOPE上向指定局和选定局提供。由各主管局决定是否获取该内容。

29: 如果申请人根据带有WIPO ST.25序列表的申请要求优先权,如果PCT申请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后,是否有必要将该序列表转换为WIPO ST.26格式? 

申请人将需要把与优先权申请一同提交的ST.25序列表转为WIPO ST.26格式,并有可能进一步更新,以作为2022年7月1日或以后提交的PCT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使用。 产权组织ST.26附件七就如何将符合产权组织ST.25的序列表转换为产权组织ST.26格式而不引入新内容提出了建议。但是,没有必要转换优先权文件本身中的序列表。应保持最初提交时的WIPO ST.25格式。

国家申请

30: 主管局从哪里可以了解到对各个国家局实施WIPO标准ST.26的期待?是否有更详细的要求,例如国家局需要用这些工具做什么?

各局将对其申请人负有其各自的责任;这是国际局的建议。  

不过,国际局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和终端用户进行了关于WIPO标准ST.26的培训,培训进行了记录,在产权组织网站上公布。培训记录可见: https://www.wipo.int/meetings/en/topic_bodies.jsp?group_id=330 

各局如有进一步的一般培训要求,可与国际局联系:wiposequence@wipo.int 

31: 进行分案申请时,是否需要再次提交序列表?

这取决于国家法律。但是,考虑到有效过渡到WIPO ST.26的精神,如果主申请中含有WIPO ST.25格式的序列表,建议在2022年7月1日或此后提交的分案中的序列表采用WIPO ST.26格式。

由于该问题由主管局自行决定,一些主管局可能会决定允许申请人将主申请中的序列表“转至”分案申请中,或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WIPO ST.26格式的新序列表。各局在2021年开展WIPO ST.26实施计划时,应对其做法进行考虑。 

32: 在新申请中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序列表能否被认为公开了其中所包含的主题而由此主张优先权?另外,为提供符合WIPO ST.26的文件而对已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序列表作出的修改是否不构成新增主题?

这取决于主管局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的规定和做法。  

建议仔细查看申请中的所有内容,以确定是否包括了“新增主题”。  这将需要在个案基础上进行考虑,因为这取决于原说明书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序列表中所含的内容。特别是WIPO ST.26中确定的强制性限定符注释将是“关键所在”。如果所提交的申请中没有正式序列表,为避免新增主题,应要求在所提交申请的其他地方公开任何此类特性。原则上,以WIPO标准ST.26的格式呈现序列表,本身不应视为比以WIPO标准ST.25的格式编制的同一序列表增加了新内容。 

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序列表是WIPO ST.25格式,则应查阅WIPO ST.26附件七,了解如何将WIPO ST.25序列表转换为WIPO ST.26序列表而不新增主题。

33: 如果申请在2022年7月1日前提交且不含序列表,但在2022年7月1日之后被要求提交序列表,则序列表应以哪种格式作为迟交文件提交?

由于申请日期在2022年7月1日之前,序列表应以WIPO ST.25格式提交。

对于国家或地区申请,这取决于国家法律。申请人应向主管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