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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援助计划参与国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在9个国家实施: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肯尼亚、摩洛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和南非。每个参与国的标准如下。

IAP通过帮助发明人和小企业制定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来支持他们。这将增加他们获得专利的机会,并最终增加经济中知识产权资产的总价值。该计划还促进了与申请人的沟通,减少知识产权局必须用来处理行文糟糕的专利申请的时间。

IAP还可以在选定的司法管辖区提供支持,作为一项独立的计划或作为其他国内举措的补足。

在一个国家实施IAP需要:

  • 成熟的创新文化;
  • 当地创新者利用专利制度的成功率低;
  • 在加入时当地已有成熟的专利行业;
  • 与产权组织合作实施本计划的意愿。

有意参与该计划的国家的政府应向产权组织发出正式意向书,同意遵守IAP指导原则 ,并详细说明当地知识产权和创新生态系统在该国适应该计划的能力,例如:

  • 贵国政府为在当地推广IAP将采取的行动;
  • 能证明IAP在该国有效的统计数据,如居民专利申请量、当地申请人的数量,以及当地申请人因程序原因而被拒绝的比例。
  • 将支持IAP在当地的实施和推广的当地团体名单,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团体、发明人团体或公司。

您可以使用这一模板:

国家在IAP的成员资格须经IAP指导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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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IAP的更多问题? 请阅读我们完整的常见问题清单

国家 当地的IAP门户 收入资格标准 发明资格标准
智利 国家工业产权局(INAPI)
  • 拥有有效的RUT号码(税号),并且在过去6个月平均月收入不超过45 UF(记账单位)的任何自然人(智利国民或智利居民)
  • 被国税局(SII)认为是中小企业的公司;即年销售额在2,400 UF到100,000 UF之间的公司
  • 被国税局认定为微型企业的实体;即定期开展经济活动的实体,无论是手工业还是其他,作为家族企业或合伙企业,其年销售额低于2,400 UF
  • 尚未提交发明申请
  • 该发明不包括根据第039号法被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的主题,并且不属于最先进的水平
  • 该发明具有强大的商业潜力
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专利局 (工商业管理局)
  • 发明人每月固定或不固定收入不超过四个月法定最低月薪(查看2002年第789号法案)
  • 2004年第905号法律定义的小型公司:员工人数在11人至50人之间,总资产在501个月至5,000个月的最低月薪之间
  • 2004年第905号法律定义的微型公司:员工人数不超过10人,总资产少于500个月的最低月薪
  • 发明不得属于2000年第486号决定第15条及第20条中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的排除和例外。
  • 发明必须在未来10年可以进行工业利用。
厄瓜多尔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者是:

  • 月收入少于3个月“统一基本工资”的个人,或
  • 雇员在1-9人之间、营业额少于100,000.00美元的微型企业,或
  • 雇员在10-49人之间、营业额在100,001.00美元-1,000,000.00美元之间的小型企业
肯尼亚 肯尼亚工业产权局
  • 营业额不超过100万肯尼亚先令或10,000美元的个人。
  • 年营业额不超过100万肯尼亚先令或10,000美元、雇员不足10人的微型企业。
  • 年营业额在100万肯尼亚先令或10,000美元至500万肯尼亚先令或50,000美元之间、雇员在10至50人之间的小型企业。
  • 表面上看,发明必须是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并且
  • 发明不得含有依《工业产权法》第21(3)条和第26条规定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客体。
摩洛哥 摩洛哥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
  • 未参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的个人发明人
  • 根据构成中小企业章程的第00号法律,营业额不超过7,500万迪拉姆、长期雇员不超过300人的中小企业(SME)
  • 根据第13号法律,商业活动营业额不超过50万迪拉姆或提供服务价值不超过20万迪拉姆的自营职业者(这是摩洛哥对于自营职业个人的新法律类别)
  • 税前年营业额少于300万迪拉姆的超小型企业(VSE)
  • 发明不得属于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第17-97号法律中所指的可专利性要求的排除和/或例外
  • 发明具有技术与经济相关性
秘鲁 国家保护竞争与知识产权局(INDECOPI)
  • 自然人:证明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1,350新索尔)的一半(向国家税务管理局出示上一次所得税申报表的复印件或过去三个月的收入证明)
  • 微型企业:证明年收入低于一百五十(150)UIT:63万新索尔,且雇员少于10人(向国家税务管理局出示最后所得税申报表的复印件或最近三个月的收入证明,以及在小微企业注册处——REMYPE的注册证明https://bit.ly/2DqGnP1

今年在INDECOPI的PATENTA计划中获得了积极的可行性报告

菲律宾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
  • 年收入不超过500,000.00比索的任何自然人
  •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初创企业、子公司等总资产少于 15,000,000.00比索的正式注册实体(第9501号共和国法案)
  • 发明不属于经第9502号共和国法案修订后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22条列举的不可专利客体
  • 商业潜力:无现有技术(在评估IAP申请中,申请者对所申请技术的商业化安排是一个有利因素)
新加坡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
  • 申请人是18岁至35岁的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并且是经批准的教育机构的全日制学生
  • 申请人在申请时不得有全职报酬的工作安排
  • 申请人以前没有为任何发明的申请聘请过专利律师 /代理人(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国)
  • 有关发明表面上符合《新加坡专利法》第13-16条规定的可专利性要求。
  • 申请人有文件可以证明其拥有对发明的权利
南非a 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

申请人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或中小企业:

  • 每月税后收入少于30,000兰特的个人,或
  • 年营业额少于500万兰特的企业

相关发明:

  • (表面上)符合可专利性或功能性外观设计的要求
  • 具有取得商业成功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