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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组织标准委员会(CWS)组织事项和特别议事规则

2022年11月25日于产权组织标准委员会(CWS)第十届会议上通过

1. 除下列组织事项和特别议事规则外,《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适用于产权组织标准委员会(CWS、标准委员会)。

2. 标准委员会至少每两年一次向产权组织大会提出报告。

3. 标准委员会的建议和提案可以视需要转给产权组织大会、计划和预算委员会或直接转给总干事。

4. 标准委员会应制定其工作计划、优先事项和工作方法。

5. 标准委员会通过的决定视作直接给各成员国的建议,尤其是给各成员国的国家或区域知识产权局、产权组织国际局、各国际组织以及任何其他与知识产权事项有关的国家或国际机构的建议。

6. 标准委员会可以成立和解散工作队。工作队将按要求执行具体任务,并遵守下文第23段至第29段中规定的规则。

成 员

7. 标准委员会的成员是所有产权组织成员国以及非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成员。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欧亚专利组织(EAPO)、欧洲专利局(欧专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北欧专利局(NPI)、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专利局、维谢格拉德专利局(VPI)和欧洲联盟是标准委员会的成员,但没有表决权。

8. 观察员身份延及非产权组织、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的联合国会员国。标准委员会决定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应被接纳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产权组织总干事应邀请获标准委员会接纳为观察员的实体作为观察员参加标准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如果标准委员会会议的主题看起来与获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接纳的观察员有直接关系,产权组织总干事应邀请这些观察员参会。

任务规定

9. 标准委员会的任务是提供一个论坛,就知识产权数据、全球信息系统有关事项、全球体系上的信息服务、数据传播和文献,通过新的或经修订的产权组织标准、政策、建议和原则声明,这些标准、政策、建议和原则声明可以颁布,也可交由产权组织大会审议或批准。

10. 秘书处将努力通过执行知识产权标准方面的信息推广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为各知识产权局开展能力建设工作。秘书处将定期向标准委员会提交关于开展此类活动以及按照任务规定开展的任何其他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活动细节的书面报告,并将转呈大会。为了鼓励和方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专家参加标准委员会的会议,秘书处将在现有预算资源内,为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会提供资助。

届 会

11. 标准委员会将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并接收其下设机构的年度进展报告。

主席团成员

12. 标准委员会设一名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均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连续两届例会。即将卸任的主席或副主席只能连选连任一个任期。

会议文件

13. 会议文件应在产权组织网站上发布。邀请函和议程草案将以电子手段分发并在产权组织网站上发布。

项目任务的启动

14. 标准委员会应设立各项任务。

15. 任何成员、观察员、工作队或者国际局,均可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项目简介,启动对新提案、主题或活动的审议,包括请求修订已有的产权组织标准或者拟定新标准。项目简介应当明确说明要解决的问题或者具体需求,阐明该问题或需求是如何认定的。项目简介还应提出任务的目标、备选的解决方案以及预期收益。

16. 秘书处应将收到的请求和项目简介加上一些补充信息,如费用估算、资源要求、风险、成功因素和任务对现有标准委员会任务的影响,提交给可以安排的标准委员会最近一届会议审议。对于每项具体请求,标准委员会应确定是否属于其任务规定的范围以及如何处理该请求。标准委员会还将决定适当的后续行动,包括是否有必要设立新任务和组建处理该任务的工作队。

17. 对于每项获得通过并作为任务纳入工作计划的请求,标准委员会应确定相应的任务说明和拟分配给该任务的优先级,包括尽可能写明建议采取的行动和时间框架。

18. 标准委员会应为工作队指定一名牵头人或若干名共同牵头人。任务不应分配给某一具体工作队的,标准委员会应为该任务指派一名牵头人。如果现任工作队牵头人通知秘书处辞去职务,秘书处应就该事项向可以安排的标准委员会最近一届会议报告。

工作方法

19. 标准委员会、尤其是其各工作队的工作方法应广泛使用秘书处建立的电子手段。这确保有必要的灵活性,允许世界各地最大数量的有关成员和观察员在短时间内参与讨论和审议问题。

20. 批准建立新产权组织标准或者修订已有产权组织标准的权力属于标准委员会。但是,标准委员会可以建立以电子手段达成一致意见的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给各工作队。标准委员会还可以例外地考虑授权一个指定的工作队利用“快速通道”程序来批准需要不断修订和更新的具体产权组织标准的修订。“快速通道”程序定义如下:

  • (a) 修订有关产权组织标准的任何提案应直接或通过秘书处提交给被指定的工作队审议和批准;
  • (b) 被指定的工作队临时有权批准对有关产权组织标准的修订;
  • (c) 如果被指定的工作队未就修订案达成共识,则应将其提交给标准委员会审议
  • (d) 被指定的工作队牵头人将在标准委员会下届会议上向标准委员会通报工作队批准的对有关产权组织标准的任何修订。

21. 标准委员会每届会议结束时应向与会者分发主席总结。总结仅述及标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各项任务的状态。标准委员会届会的详细报告应在会议闭幕后在产权组织网站上发布,供提出评论意见。详细报告的通过可以通过电子手段进行。通过电子手段无法就详细报告达成一致意见时,有关报告的通过应列入标准委员会下届会议的议程。

22. 标准委员会届会的详细报告将仅反映标准委员会的各项结论(决定、建议、意见等),尤其不反映归于任何与会者的发言,但在标准委员会任何具体结论作出后对结论表示或再次表示的保留意见除外。

工作队

23. 为对具体问题进行审议,应基于下列原则组建工作队:

      • (a) 成立工作队的请求可以由成员、观察员或国际局提出;
      • (b) 工作队进行首次讨论前,标准委员会必须为工作队商定明确的任务规定;有关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 工作队要处理的一项或多项任务;
        • 指定工作队牵头人;
        • 说明参与工作队讨论的代表须具备的专业/技术胜任力;
      • (c) 工作队应向标准委员会提出报告。

24. 秘书处应为每个工作队建立并维护一个电子论坛,并向工作队牵头人提供开展工作队工作的协助。

25. 秘书处应请标准委员会的成员和观察员提名代表参与工作队的工作,并应特别注明所需的专业/技术胜任力。成员和观察员一旦更换了其参与工作队的代表,应立即通知秘书处其代表的状态,以便工作队的成员保持最新。

26. 在成员直接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知识产权局的外部承包商授予工作队电子论坛的观察员地位。

27. 工作队应当在积极灵活的环境中以透明方式开展工作。工作队的正常工作框架是通过电子论坛进行电子工作,但也可视需要举行现场或远程会议。工作队在会议上讨论的信息和开展的工作应在电子论坛上发布,让无法出席会议的工作队成员和观察员能够发表意见。与工作队工作有关的实质性讨论和决定应在工作队内部进行。

28. 工作队牵头人负责启动和主持工作队的讨论,确保工作队所有成员的意见得到听取和适当讨论,向标准委员会报告工作队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通过秘书处提出交标准委员会审议的相关提案。在必要时,经与工作队牵头人协商,秘书处可以代表工作队牵头人主持工作队的讨论和(或)就工作队的活动向标准委员会提出报告。

29. 标准委员会应对工作队的建议进行审议、修订并作出适当决定,或者将建议发回工作队进行进一步审议。